治理骚扰电话不能“赢了官司赔了钱”
记者:最近,工信部等13部门印发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您的预期是什么?
刘德良:此次专项行动力度确实比以往大多了,说明政府真正了解到群众的关切,主动出击进行治理,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然而我担心的是,此次行动虽有《方案》作为支撑,但从长期的法治建设来看,治理骚扰电话还须立法支持,在我印象中,我国尚未有针对骚扰电话的法律规范。严打时间持续一年半也只是阶段性的应急手段,运动式的治理过去之后怎么办才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对骚扰电话治理的关键要采取私法规制、私人维权为主,公法规制、公权力介入为辅的治理模式。制度建设上应从有利于受害人维权角度入手。
记者:骚扰电话泛滥,有人称运营商要承担主要责任,您怎么看?
刘德良:几乎人人都接到过骚扰电话,但维权的寥寥无几,为什么?按理,遏制个人信息滥用最好的办法是由受害人积极维权。但据我所知,仅有个位数的人起诉至法院,有的虽受理了,但由于没有精准可适用的法律,对骚扰电话无法举证其伤害程度,最好的结果也就是道歉,面对“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大家只能是挂断电话,爆几句粗口罢了。
每一个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的发送,电信运营商都有流量增值,都有利益存在,尤其是即时通讯工具对运营商利益冲击极大,他们对骚扰电话监管没有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
从群众角度而言,即便想去起诉或是举报,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维权:一是不容易找到侵权人,二是即使找到了,也还是“赢了官司赔了钱”。
通过立法遏制个人信息滥用
记者:有人称骚扰电话的根源在于个人信息泄露,所以保护个人信息是上上策,您怎么看?
刘德良:并非如此,这个观点和治理思路一定要转变。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必然导致骚扰电话泛滥,真正担心的不是个人信息泄露而是滥用。互联网经济盛行及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源头太多,根本无法保护,再说,即使个人信息泄露如果没有滥用,也并不会产生什么危害。因此,关键的关键是遏制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记者:那该怎么做?
刘德良:一定是通过立法来遏制个人信息的滥用而不是保护。
遏制骚扰电话、遏制个人信息滥用的关键是要提高骚扰者的违法成本。如果让骚扰者打一次电话、发一次垃圾邮件及短信,就因为有人举报或查处而承担比如3000元、5000元的高额罚款,侵权人就会因侵权成本巨大而停止侵权。
另外,还要在立法时要求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它能够证明其已尽了监管义务并能告知受害人侵权者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受害人维权。
一般说来,此类事件的法律处理方式:应先民事后行政最后才是刑事的处理路径。这样既能让受害人积极维权,又能极大减少国家财力支出。此次《方案》的做法,实则是跳过了民事直接运用行政手段。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运动式的严打不是最终解决之道。
骚扰电话拨打者
侵犯了人们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记者:立法对拨打骚扰电话进行高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刘德良:拨打骚扰电话及发送垃圾邮件及短信都属于对于个人信息的滥用。但是,在主流观点看来,这种行为只侵害了人格权(隐私权);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既侵害了我们的信息自主权,又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
无论骚扰电话还是垃圾邮件和短信,都是强迫我们接收信息,电话是语音信息,短信是文本信息。每一个正常人要看什么信息是有信息自主权的,这是一种人格权,我们有自主获取信息的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强迫别人接受不愿接收的信息。不少人认为,强迫接收他人信息属精神伤害,很难主张赔偿,因此无法进行立法。我不认同这个观点。
我们打电话都有信息通道。接通一个电话,这个信道就会被占用,其他人再拨打我电话就会提示占线,跟上网有宽带是一个道理,这个信道就如同现实空间的道路,物权法中对现实空间道路的财产权益是有规定的。骚扰电话打来即是侵犯了我信道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规定每个人都拥有空间利用权,邮箱、手机有存储信息的存储空间,骚扰者发送垃圾邮件及短信,会占用我的电脑及手机内存,这就侵犯了我的存储空间,也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益。民事上对于现实中侵犯财产权益的做法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这样做需要时间及人力成本,现实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骚扰电话、垃圾邮件与短信同样可以有此请求。
可以说,骚扰电话及垃圾邮件、短信的一种行为侵犯了人们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益,以此来提高骚扰者的违法成本及要求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上完全说得通。(记者 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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