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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摩的”拉客最高罚5000元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时间:2019-05-14 08:02:47

5月13日,记者获悉,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郑州市司法局、交通局共同起草了《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据悉,郑州市拟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

“意见稿”明确,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篷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同时,根据“意见稿”,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视频监控收集的录像等 可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根据“意见稿”,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记者留意到,“意见稿”同时明确,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最高罚5000元

虽然“摩的”拉客属于非法营运,是被禁止的,但一直以来,郑州大街上电动自行车拉客仍屡见不鲜。“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篷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驾驶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非法客运 驾照将暂扣3到6个月

根据“意见稿”,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客运,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意见稿”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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