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低保自然增长
《通知》严格了孤儿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认定程序为申请、审核、审批。申请时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事项。明确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郑州市城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280元,农村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60元;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郑州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提高,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城市低保自然增长2倍标准提高;拓展孤儿保障范围。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本人(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工作。具备孤儿集中养育条件,且已开展集中养育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机构编制人员齐全、养治教康设备完善、护理队伍专业的优势,在严格执行孤儿认定标准、履行孤儿审批和入院程序后,做好集中养育孤儿工作。对于没有编制职能、养治教康设施欠缺、专业护理队伍缺乏,不具备集中养育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不再开展集中养育工作,报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将孤儿送入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新审批孤儿,信息要在
加强孤儿养育档案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要完善孤儿数据信息。要建立孤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完善孤儿就医、就学等信息,新审批孤儿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超龄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出,对于超龄上学孤儿要单独建立人员信息台账,每年对上学情况进行核查,作为资金发放依据;完善孤儿档案管理。要规范孤儿文书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落实巡访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散居孤儿家庭巡访制度,建立巡访台账,及时掌握孤儿和监护人动态。乡镇 (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每季度检查村(居)儿童主任巡访工作记录,村(居)儿童主任要每月巡访1次孤儿有关情况。要充分发挥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用,加强对乡镇 (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完善孤儿在外就医、康复期间的跟踪探望记录和评估记录,省内的每月不少于1次探望评估;省外的每月不少于1次视频评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探望评估。要加强家庭寄养孤儿的探望巡访,每年巡访不少于2次,及时全面了解孤儿在寄养家庭的生活状况。
201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1〕75号),文件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对孤儿的认定、审批及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认定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完善、家庭巡访不及时、养育标准比较低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孤儿养育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今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