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表示,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本报记者 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