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9号)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埃森普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埃森普特”,832984)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至今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规范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12月28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涉及金额785.39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32%。公司迟至2020年2月25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琳因此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致力于成为焊割设备制造专家。刘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66%。目前,公司所有产品都获得了CCC认证。公司的用户涉及船舶制造、建筑、机械加工、车辆制造、管道制造、航天航空、容器制造等各行各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焊割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7月24日,埃森普特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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