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那么,如何保障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落到实处?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都作了细化,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方面保障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背后的法理基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除清单中列明的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和内资相同地位和权利。
具体来看,《实施条例》第三章明确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相关内容。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上述《外商投资法》关于“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据了解,《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法律责任。
“新版负面清单要求‘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这些制造业领域明确对外商投资股权比例进行了限制,外商今后申报准入时如果没有履行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准入。除了落实准入前的限制国民待遇,准入后有关主管部门也将对负面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督检查,如果准入后的投资流向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或违反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有权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等,直到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无论准入前还是准入后,外商投资都必须按照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性要求,否则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盘和林进一步解释道。
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设行政许可。(记者 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