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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医药反腐开启 “带金销售”顽疾如何遁形?

来源: 第一财经 时间:2022-08-11 09:59:23

8月9日,国家医保局宣布,期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相关省对广药集团旗下3家企业进行专项调查。经查实,上述生产企业为规避“两票制”政策,与下游50多家药品代理商相互串通,对注射用头孢硫脒等87种药品采取用虚高价格采购原料药的方式套现,并向下游药品代理商转移资金。涉及金额巨大,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行贿医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开展药品违规促销。

今年以来,广药集团子公司被监管部门频频处罚。4月,广东省卫健委发布通知称,广东省医保局来函告知,广药集团旗下两个厂家相关药品,存在使用虚高价格和利用不正当商业手段促销等情况,随后,广药白云山上百个药品在多个省份撤销挂网采购。与国家医保局通报的3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失信”企业仅覆盖中小药企有所不同,本轮被处罚的广药白云山是A股上市公司,这意味着新一轮医药反腐开启,医药行业“带金销售”顽疾将难以遁形。

心存侥幸只会遭遇政策“黑天鹅”

时至今日,一些医药企业仍然心存侥幸,认为“带金销售”只要做到翻新变种,便能规避国家和地方监管。实际上,有关政策专家提醒过“中央对地方的了解程度,远甚于地方对中央的了解程度”,有关法律专家也提醒过“要用财富换自由,而不能用(人身)自由换(违法违规)财富”。2009年新一轮国家医改以来,针对“带金销售”腐败行为的政策力度逐步增强,制度“笼子”越扎越牢,从制度套利到政策补漏洞的“窗口期”越来越短——

2012年起,针对省—市—县多级代理、层层加价现象,“两票制”乃至“一票制”从福建三明复制到全国,着力压缩流通环节。

2015年起,针对外包销售机构(CSO)“白手套”行为,“金税三期”和即将实施的“金税四期”要求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完全一致,基本封死“过票洗钱”的空间。

2018年起,针对医药企业争相支付回扣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生物制剂带量集中采购实现了中选产品从厂家直供医院,医院被强制要求足额使用、及时回款,而无法收取各类“明扣”“暗扣”。

2022年6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不到2个月,广药白云山就因此被查处并全国通报,不仅剔除实施贿赂等虚高药价后均降幅50%以上,而且部分药品品规被各地停止采购,甚至相关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人员被抓。

此外,一些医药企业仍然墨守成规,认为国家医保局不是医药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权力打击药品生产环节的“带金销售”行为;而有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大多实施属地管理,没动力或没胆量查处地方大型企业——这种观念不仅过时,更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害。实际上,一系列打破既得利益格局、重构健康行业生态的医保改革措施,已经得到中央最高层的认可。

早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明确,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启动“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在监测采购价格的同时,向监测成本要素方面拓展。

国家医保局成立4年多以来,在尊重各部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并创新各类政策工具,整顿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比如:通过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在国家和省级(省际)集采中遭受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期满暂停接续等损失,直至被暂停/取消挂网供应的资格,被踢出区域甚至全国市场。

停止“猫鼠游戏”,构建合规体系

要想屹立不倒,唯有清心正身。医药企业要克服侥幸松劲心理,大刀阔斧内部改革,确保改革方向与中央政策一致,确保改革力度不低于国家医改力度。大型医药企业更要打造“合规标杆”,绝不能倚仗“大而不能倒”,拖全行业合规的后腿。

一方面,广大医药企业要果断停止同中央、地方监管部门玩“猫鼠游戏”。根据“健康国策”课题组研究,无论是将医药回扣从医疗管理者、医务人员转移至亲朋好友等,无论回扣支付渠道从学术活动变异为科研项目、互联网诊疗、知识付费,无论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多了外包销售组织(CSO)、外包研发组织(CRO)、互联网医疗台等多少“白手套”,无论回扣费用是当期支付还是以顾问费、跳槽工资等递延支付,统统逃不过监管部门的“法眼”和“法槌”。

揭开重重伪装,我们可以发现“带金销售”两个本质特征:一是回扣的收款方(受益方)是医药产品的临床准入者,或者是商业统方信息的经手人;二是回扣金额直接或间接/变相同处方量挂钩。故此,所有支付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费用,都要经得起医药全产业链的穿透式监管,都要经得起业务流、数据流、资金流的全息化监管,都要经得起医药产品供应方、医疗服务供应方、第三方服务方的全主体监管。

另一方面,广大医药企业要主动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具备自查自纠、自我净化能力,而不是等到“系统腐败”并遭受监管部门强力打击。外资医药企业要消除“超国民待遇”心态,内资医药企业要对标国际先进合规体系。随着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带金销售”的查处力度,医药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将逐渐大于其违法违规收益,医药企业要舍得在合规建设上投入人、财、物资源。下一步,笔者建议:

在行业自律标准规范方面,由国家有关部委组织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和内资相关医药企业协会,尽快统一内外资医药企业的行业合规标准,并将部分条款从倡导转化为强制,从而解决部分企业钻制度空子、行业自律“不长牙齿”等问题。

在医务人员劳务费标准方面,要根除医药企业虚高支付劳务费的变相回扣行为。针对医务人员提供的临床、科研、知识付费等服务,企业合规部门不仅要监控其实际服务数量(如签到表、现场视频),更要评估其服务质量,避免“高价买水课”“一套PPT讲三年”,甚至由医药企业人员代笔准备课件、讲义、PPT等资料,确保劳务费得以支付给真正有价值的医生劳动。

在首次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方面,对于“带金销售”医药行业的普遍问题,既不能法不责众、姑息养奸,也不能以罚代管、不顾死活。医药行业可以引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合规不起诉”机制,由各级地方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推进,为已经建立相对成熟的合规制度、合规文化的医药企业设置一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机制(如不批捕、不起诉、从宽量刑),激励企业合规建设由被动实施转为内生动力,由弹需求变为刚需求。

(作者系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标签: 医药反腐 广药集团 医药行业 跨国医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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